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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区获得相关的金融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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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闽共同基金可以是公共基金或私募基金,可成立纳闽公司,根据任何公认国家或司法管辖区(必须是IOSCO——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国)的法律成立法人社团,成立合伙企业、受保护细胞公司、基金会或单位信托。
获得许可证的共同基金(包括伊斯兰共同基金)可开展的获得包括:
纳闽私募基金
指不向普通大众开放的证券,其拥有或持有方为:
- 不超过50名投资者,每名投资者的首次投资不低于250,000令吉或等值外币; 或者
- 任何数量的投资者,每名投资者的首次投资不低于500,000令吉或等值外币。
在纳闽私募基金启动之前,信息备忘录须提交至以下任何一个许可机构,即纳闽信托公司、纳闽银行(包括伊斯兰银行)或纳闽投资银行(包括伊斯兰投资银行或纳闽基金管理公司)。
纳闽公共基金
指向任何普通大众开放认购的证券。
公共基金是依据IOSCO成员中任何管辖区的法律而合法注册的,只要公共基金受纳闽基金管理人、托管人、受托人或基金经理(依据LFSSA和/或LIFSSA,他们必须是获得许可证、已注册或有资格的人员。)的监管或管理,该基金就不须注册成公共基金。
然而,它应通知纳闽FSA其在纳闽IBFC的业务,并提交公共基金的招股说明书,其中应包括最低限度的信息。
纳闽私募基金
申请者为获得资格,须提交以下材料:
- 与提交信息备忘录的同时,提交其发起人和基金经理(如适用)过去三年的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。
- 私募基金可以任命其基金经理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。
- 私人基金的股东和每个董事会成员(包括任何其他相关人员)必须是符合纳闽FSA颁布的“适当人选指南”的适当人选。
- 遵守预计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,包括获得必要的批准。
纳闽公共基金
申请者为获得资格,须提交以下材料:
- 公募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以及LSCM表格所规定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。
- 提交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/合伙协议/信托契约/章程/其他组成文件(视基金的情况而定)。
- 提交基金董事/普通合伙人/指定合伙人/受托人/理事会成员(公共基金董事会)的姓名、地址、简介和相关经验(如适用)。公共基金董事会成员的任命需事先获得纳闽FSA的书面批准。
- 提交发起人/托管人/受托人/基金经理的简介(如适用)。
- 在提交申请的同时,提交发起人和基金经理(如适用)过去三年的、经审计的年度账目。
- 如果是纳闽伊斯兰公共基金,则提交教法顾问的合格人选的简介。
- 公共基金董事会签署的、关于基金运作和管理的机密性和保密性的声明。
- 须提交由专家提供的证书,其中包括证明纳闽指南的声明。
- 纳闽公共基金招股说明书的副本,应以草案或最终形式一致。
纳闽私募基金
对于纳闽FSA提交的每份信息备忘录,都会一次性收取2,000令吉的存放手续费。
如果纳闽私募基金使用的是基于《纳闽公司法(1990年)》而成立的受保护细胞公司(PCC)的结构,则应支付的年费如下:
- 5,000令吉(一般资产或核心公司);以及
- 2,000令吉(每个细胞公司)
在注册有效期间,使用PCC结构的纳闽私募基金的后续年费应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支付。
纳闽公共基金
对于在那么FSA注册的每份招股说明书,都会收取2,000令吉的存放手续费以及2,000令吉的年费。
如果纳闽公共基金使用的是基于《纳闽公司法(1990年)》而成立的受保护细胞公司(PCC)的结构,则应支付的年费如下:
- 5,000令吉(一般资产或核心公司);以及
- 2,000令吉(每个细胞公司)
在注册有效期间,使用PCC结构的纳闽私募基金的后续年费应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支付。
对于纳闽私募基金和纳闽公共基金公司,均无资金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