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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区获得相关的金融许可证。
BBS为国际金融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,以获得高效运营公司的相关许可。

以下活动符合《纳闽金融服务及证券法(2010年)》:
提供信贷便利。
与公司、投资事宜相关的咨询服务,或代表任何个人进行投资。
进行外汇交易、利率掉期,处理衍生工具或任何其他类似的风险管理活动。
纳闽伊斯兰投资银行活动。
纳闽金融业务,或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定的其他业务。
纳闽投资银行不得接受存款,只能以马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开展业务,除非有关当局允许。
根据《2010纳闽金融服务及证券法》和《1953交易所管控法》,获得许可证的纳闽投资银行可以与马来西亚居民有业务往来。
纳闽投资银行可以作为分公司/子公司设立,并根据《纳闽公司法(1990年)》注册成立。以下组织或可通过申请:
- 经原产国监管机构许可的、从事投资银行活动的投资银行或集团。
- 由主要监管机构监管的持牌银行、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。
- 根据《银行及金融机构法(1989年)》,获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事先批准的所有有许可证的机构。
- 拥有金融行业必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公司,至少三年的良好记录,并由所在国家的权威机构监管。
- 对于分子公司的申请人,总公司/母公司需出具保证函,承诺承担任何纳闽分子公司运营而产生的任何责任。
- 运营前三年的业务计划。
- 申请前三年的可适用的审计年度账目。
- 适用的监管机构的同意书。
-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详情。
- 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出具的事先书面同意书,关于任命管理者、董事或首席执行官,上述人士也将被认定为适合的人选。
- 录音证明证据和/或相似业务的必要经验和专业知识。
申请人须在每年1月15日或之前缴纳100,000令吉的年度许可费用。
保证实收资本(不因损失而削减)不低于1000万令吉或等值外币。;若申请人为分支机构,则必须保证相当于1000万令吉的资金净值。此外,资本持股结构和/或任何实收资本的减少都必须告知纳闽金融服务局。